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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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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门球协会章程
发布者: 管理员          发布日期: 2018-04-18           浏览次数:

绍兴市门球协会章程

2018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绍兴市门球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市广大门球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团结发动广大门球爱好者参加门球运动。加强友谊,促进健康,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绍兴市体育局领导和绍兴市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绍兴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在绍兴市劳动路99404室(原绍兴市体育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指导各会员单位工作,发动全市广大门球爱好者参加门球动运,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二)组织主办全市性门球比赛,选出参加全省或全国性比赛的代表。承办或协办全国、全省性比赛。

(三)组织举办全市性门球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通过考试、考核,审报国家二级或国家三级裁判员和审批国家二级或国家三级教练员。积极推荐参加国家一级或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培训晋级工作。

(四)组织参加国内、国际性门球比赛,开展门球运动国内、国际交流。

(五)向社会各界筹集资金,促进门球运动的开展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六)总结经验,开展交流,表彰先进。对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单位会员必须是绍兴市辖区内的单位;个人会员其户籍必须是绍兴市。

第九条:会员入会申请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除名后三年内不得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会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具体额度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但会员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可以适当得到协会的补助,具体补助额度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件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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