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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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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管理员          发布日期: 2013-05-24           浏览次数:

绍兴文理学院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的建设和管理,丰富、活跃离退休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特制定《绍兴文理学院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离退休工作处具体指导下,由离退休教职工自发组建、自愿参加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以自我管理为主。

第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老同志的晚年生活,充分吸收具有共同爱好的老同志参加,是非营利的群众组织。

第二章 协会的组建和章程

第四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老同志倡议发起,经离退休工作处审核同意后,通过民主方式组建成立。

第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的程序及其条件

1、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活动内容要积极健康,有利于老同志愉悦身心和增强体质。

2、组建协会要向离退休工作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3、要制定协会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离退休工作处审核备案。

4、协会要面向全校离退休教职工,协会发起时人员不少于5人。

第六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章程的内容

1、文体协会的名称。

2、协会性质和宗旨。

3、协会的组织机构。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协会活动的形式、组织纪律。

6、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协会会员和负责人

第七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的会员条件

1、会员入会应是本校离退休教职工。

2、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3、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4、服从协会的管理,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八条 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和要求

1、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

2、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协会成员或代表选举产生,原则上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任。

3、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热心老龄事业和协会工作,并愿意为老年人服务,年龄一般在7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九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工作建议权、策划权。

3、有权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有权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协会会员的义务

1、认真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2、认真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主动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协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 每个协会成员须填写入会登记表,报离退休工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协会定期召开各分会负责人会议,研究安排年度工作、重要节日和有关大型活动,以及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定期向离退休工作处汇报活动开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各分会每年应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工作,通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的活动

1、协会要积极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活动安全。

2、协会有义务协助离退休工作处组织开展相关的文体活动。

3、协会以组织校内离退休教职工活动为主,可以选择性地参加一些校外组织的活动。参加活动的成员,应视其身体情况,量力而行,不提倡超负荷运动。

第十四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经费的管理

1、离退休工作处每年视工作开展情况,支持每个分会一定的活动经费(根据人数核拨)。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协会,不给予经费支持。经费可用于聘请教师、购买服装、组织参观、参加演出、资料购置、小型器材购置等与协会活动有关的支出。

2、协会也可通过缴纳会员费、拉赞助等方式积极自筹活动经费。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经费收支应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专人管理,账目清楚,由协会负责人签批使用,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3、凡参加省、市组织活动得奖的个人、团体,离退休工作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协会应每年年初向校离退休工作处提交工作计划,离退休工作处根据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协会每年年底需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离退休工作处每年年底对协会进行考核评定,对优秀协会及协会负责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的取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取缔:

1、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拒绝接受离退休工作处的正常工作指导。

31年内不开展任何工作或活动。

4、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5、人数少于5人。

6、未经批准,擅自成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31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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