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的建设和管理,丰富、活跃离退休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特制定《绍兴文理学院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离退休工作处具体指导下,由离退休教职工自发组建、自愿参加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以自我管理为主。
第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老同志的晚年生活,充分吸收具有共同爱好的老同志参加,是非营利的群众组织。
第二章 协会的组建和章程
第四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老同志倡议发起,经离退休工作处审核同意后,通过民主方式组建成立。
第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的程序及其条件
1、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活动内容要积极健康,有利于老同志愉悦身心和增强体质。
2、组建协会要向离退休工作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3、要制定协会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离退休工作处审核备案。
4、协会要面向全校离退休教职工,协会发起时人员不少于5人。
第六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章程的内容
1、文体协会的名称。
2、协会性质和宗旨。
3、协会的组织机构。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协会活动的形式、组织纪律。
6、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协会会员和负责人
第七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的会员条件
1、会员入会应是本校离退休教职工。
2、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3、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4、服从协会的管理,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八条 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和要求
1、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
2、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协会成员或代表选举产生,原则上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任。
3、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热心老龄事业和协会工作,并愿意为老年人服务,年龄一般在7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九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工作建议权、策划权。
3、有权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有权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协会会员的义务
1、认真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2、认真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主动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协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 每个协会成员须填写入会登记表,报离退休工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协会定期召开各分会负责人会议,研究安排年度工作、重要节日和有关大型活动,以及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定期向离退休工作处汇报活动开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各分会每年应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工作,通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的活动
1、协会要积极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活动安全。
2、协会有义务协助离退休工作处组织开展相关的文体活动。
3、协会以组织校内离退休教职工活动为主,可以选择性地参加一些校外组织的活动。参加活动的成员,应视其身体情况,量力而行,不提倡超负荷运动。
第十四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经费的管理
1、离退休工作处每年视工作开展情况,支持每个分会一定的活动经费(根据人数核拨)。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协会,不给予经费支持。经费可用于聘请教师、购买服装、组织参观、参加演出、资料购置、小型器材购置等与协会活动有关的支出。
2、协会也可通过缴纳会员费、拉赞助等方式积极自筹活动经费。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经费收支应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专人管理,账目清楚,由协会负责人签批使用,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3、凡参加省、市组织活动得奖的个人、团体,离退休工作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协会应每年年初向校离退休工作处提交工作计划,离退休工作处根据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协会每年年底需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离退休工作处每年年底对协会进行考核评定,对优秀协会及协会负责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离退休教职工文体协会的取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取缔:
1、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拒绝接受离退休工作处的正常工作指导。
3、1年内不开展任何工作或活动。
4、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5、人数少于5人。
6、未经批准,擅自成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